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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机关事务局办公室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绿色学校(高等学校)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30 19:14:06  阅读量: 次】


省委党校(浙江行政学院),各市委党校(行政学院)、教育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委党校(行政学院),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发改环资〔2019〕1696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绿色学校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教发厅函〔2020〕13号)要求,决定开展绿色学校创建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对象

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普通高等学校和省委党校(浙江行政学院),各市、县(市、区)委党校(行政学院)。

二、工作目标

2021年,全省30%以上的普通高等学校建成绿色学校;2022年,全省70%以上的普通高等学校建成绿色学校。

三、申报与评价程序

(一)申报备案。在2021年10月及2022年5月、11月底前,全省各高等学校依据《浙江省绿色学校(高等学校)评价规范》(见附件2)做好自评,并填写《浙江省绿色学校(高等学校)创建备案表》(见附件1),市属高等学校报送至所在市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省属高等学校直接报送至省机关事务局,同时将自评报告电子版与纸质版一并报送。鼓励已创建成为能效领跑者、国家级和省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浙江省节水标杆校园的高等学校、中共浙江省委党校(浙江行政学院)率先申报。

(二)组织实施。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指导与推动。各高等学校要按照《绿色学校创建行动方案》及本通知的精神,落实好创建责任,做到校校创建、人人参与,认真落实落细各项创建内容,鼓励条件成熟的高等学校推行能源托管服务,建设“绿色食堂”,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贯标工作。

(三)验收核查。各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要对本地区各高等学校创建工作情况及自评结果开展核查工作。省机关事务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将组建评价验收组,根据各市初步核查结果,进行实地验收,并对通过评价验收的高等学校进行公示并授予“绿色学校(高等学校)”相应称号。

(四)评价方法与等级划分。绿色学校评价指标体系由精神文化(20%)、物质条件(35%)、行为管理(25%)和管理绩效(20%)四类一级指标组成,每类指标均为100分,按照权重计总得分。绿色学校评价总分为100分,按照评价总得分,绿色学校分为优秀(85分)、良好(75分)和合格(65分)三个等级。

四、保障措施

各级教育、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形成合力,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把绿色学校创建工作纳入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双控”的考核内容,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创建责任目标实现情况纳入高等学校管理考核,以健全的工作机制有力推动创建行动的开展。要利用多种渠道和方式,挖掘先进典型,加强总结交流,推广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共同推进绿色学校的创建。

各高等学校要把绿色学校创建工作纳入学校整体生态文明建设的体系,列入学校的年度重要工作内容,按照《浙江省绿色学校(高等学校)评价规范》的要求,结合学校发展阶段和自身特点,开展定位科学、务实高效、特色鲜明的绿色校园创建工作。

联系人:浙江省教育厅王永川,电话:0571-88008905;浙江省机关事务局张彬,电话:0571-87052625;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张继敏,电话:0571-87052833。

附件:1.

绿色学校(高等学校)创建备案表.doc

2.

浙江省绿色学校(高等学校)评价规范.doc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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